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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市监察局仍属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领导。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辖县(市、区)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辖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市实际,草拟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

  8、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县(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市委直属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市管干部”除外);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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